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印章管理,规范使用审批手续,维护本院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43号)、《市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印章使用申请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院党委印章、院行政印章(院钢印)、院纪委印章、院领导签名章和方章;内设职能部门和中心印章;院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印章;各类专用印章;其他冠以院名义或经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是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专人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到具有资质的刻章企业刻制。审批程序如下:
(一)院党委印章、院行政印章(院钢印)、院纪委印章依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院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经本人同意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三)内设职能部门和中心印章,院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印章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四)内设职能部门刻制冠以院名义的业务专用章(包括职称评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应提交刻章请示,由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出具证明,刻章部门自行办理刻制。非独立法人的中心原则上不得刻制冠以其中心名义的业务专用章。
(五)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设立或挂靠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并附有关批复文件,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出具证明,刻章单位自行办理刻制。
(六)院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应提交刻章请示,由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刻章单位自行办理刻制,交院办公室备案。
各院所(中心)印章的刻制,应提交刻章请示,由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刻章单位自行办理刻制,分别交院办公室和市应用技术公司备案。
市应用技术公司印章的刻制,应提交刻章请示,由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按规定办理刻制,交院办公室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院控股企业(含市应用技术公司控股企业)刻制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分别由院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应用技术公司审核同意,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按规定办理刻制。
(七)因印章破损需更换的,应提交换章请示,由院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相关单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更换。
第五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院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并遵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院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用印;院行政印章(院钢印)由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用印;院纪委印章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和用印;院领导签名章或方章由本人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保管和用印;其余印章由相关职能部门、中心负责保管和用印。
(二)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乱放和借用,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特殊情况携带外出使用(包括印刷套红印章),经印章保管部门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保管人随同外出用印。若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院办公室。
(三)印章保管人因公离岗,需指定其他人员暂时代管。印章必须及时清洗,确保文字清晰。
第七条 因机构撤销、更名等原因停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中心遵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将结果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申请→审批(审签)→用印(存档)。
(一)申请。凡需使用印章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须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印章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用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审批。使用印章遵循分类审批的原则,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使用院党委印章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离渝外出时,可由临时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2.使用院行政印章(院钢印)原则上由院分管领导审批,院分管领导离渝外出时,可由其AB角审批;重大事项使用院行政印章由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审批。
3.使用院纪委印章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审批,纪委书记离渝外出时,可由其AB角审批。
4.使用院领导签名章或方章由其本人审批。其中,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格式资料或经院党委和行政会议审批同意的事项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该项工作院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5.使用业务专用章由其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6.使用内设职能部门、中心印章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仅用于内部业务和协调工作,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7.使用院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印章由其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8.其他印章审批权限由院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三)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使用印章,并严格建立登记制度。除公文外,各类材料用印时,经办人要对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下列事项使用印章须按以下程序申请用印:
1.以院党委、行政名义向外发送的公文、函件,凭院领导签发的《中共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委员会发文稿纸》、《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发文稿纸》,制文后直接用印。
2.涉及科研项目、资产管理、采购、对外合作等专项工作使用印章遵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3.使用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房屋产权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重要证件或档案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使用范围,经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保管部门院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须报本人审批,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保管部门院分管领导审批。
4.院职工因私出具有关个人证明材料(如个人在职收入证明、因私出国等),由院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院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和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空白的资料及空白纸张上用印;
(三)内容有误、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四)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五)非本院职工,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六)落款单位与印章不符的;
(七)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违规用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印章管理与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重科院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院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规则,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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